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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於六個月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
前項六個月期限之計算,自海關第一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之翌日起算;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者,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