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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其籌設期間如須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並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關)手續,且應登錄帳表,記載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資料,供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