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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應先填具申請書、合約書、公司統一編號、修理檢測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但機器設備急需出區修理者,得於出區之翌日起二日內,向海關補辦申請。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之作業程序,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營業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免稅貨物經核准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辦理委託修理後,再運回自由港區事業者,其免稅貨物包括待維修之本體及供其修理所需之零、組件。
第一項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