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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免稅商店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免稅商店及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之巡視。
二、免稅商店設有門鎖者之啟閉。
三、保稅倉庫移倉貨物進儲之點驗。
四、保稅貨物運回保稅倉庫之加封。
五、出境旅客預購貨物進儲機場、港口管制區提貨處之加封及啟封作業。
六、出境旅客預購貨物逾六個月未提領或退貨案件,運回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市區預售中心之加封。
七、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八、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章、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九、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十、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