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於實施關稅配額日期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屬事先核配者,應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但公告之期間,國際協定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辦理。
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應於每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期分配數量。
關稅配額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之數量,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收取、公告分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