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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進口、銷售及購買免徵關稅商品之營業人應具備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詳細記錄免徵關稅商品之種類、數量、銷售狀況及結存,以備海關查核;其進口量、銷售量或購買量明顯異常者,海關應列為清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