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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物流中心運出之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