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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