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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繳納或辦訖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之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應先繳清應繳之款項及補辦應辦之手續。
前項規定於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授信機構保證申請終止保證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