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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展覽物品,係指供公關展示用且以其數量合理者為限。展覽場
所之建築材料、裝潢品、贈品、目錄及消耗品 (如油料試車材料等) 等均
不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