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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