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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經海關查證屬實者,準用本法第五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經海關查證業者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業者應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前項因失竊而致短少之貨物,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口(視同進口)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之保證金。其在補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屆期仍未找回者即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