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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案件調查後,經核定不課徵者,應退還臨時課徵之平衡稅、反傾銷稅或解除提供之擔保。
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定應予課徵者,其應課稅額高於臨時課徵者,其差額免予補徵;低於臨時課徵者,退還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