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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進口貨物因補貼或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之認定,主管機關應調查並綜合評估下列事項:
一、該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包括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及與我國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二、我國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包括我國同類貨物因該進口貨物而減價或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及該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我國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三、對我國有關產業之影響:包括各該產業下列經濟因素所顯示之趨勢: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狀況。
(五)銷貨狀況。
(六)市場占有率。
(七)銷售價格。
(八)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
(九)獲利狀況。
(十)投資報酬率。
(十一)現金流量。
(十二)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
(十三)產業成長性。
(十四)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
(十五)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