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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廢鐵之認定以海關查驗為準,如發生爭議時,由進口地海關邀請交通部路
政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工業局及海關總稅務司署派員組成聯合複驗小
組實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