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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報廢鐵進口之報單應一律填報貨品名稱為「廢鐵」,不得加註包含或夾
雜舊船、車、機器或其零件之名稱。違者海關應予退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