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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免費寄存之大陸物品,應於旅客入境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辦理
退運出境,逾期不辦理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項退運出境之物品,其屬託運者,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應於出境時,
將收據交航空公司轉洽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辦理提領後裝機出境。航空公
司並應換發託運行李牌交與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以在目的地提領。
其屬手提者,由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據向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提領後
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