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之大陸物品,經海關查驗後會同其本人加封,由
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給據免費寄存。
前項免費寄存之物品,除煙酒、小件零星及易碎者,得依旅客意願以手提
或託運方式提領出境外,其他行李物品應一律按託運方式辦理出境,於存
棧時即予區分,並在存棧收據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