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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運輸工具移轉或出租前,曾有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搬移情節重大
之紀錄者,由當地交通主管機關將該項紀錄登記於運輸工具登記簿內,供
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查詢。
依前項規定登記後,其原所有人或租用人受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次數,
與讓受或租用後之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次數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