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
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