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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