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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依規定使用,並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構造及裝置,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予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