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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核准提出,海關得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