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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27 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第七款、第七條之一至第八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海關得
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
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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