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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
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