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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海關為應外界需求,在不妨礙公務下,調撥人力及電腦機時,提供報表、光碟、報關等資訊服務,應徵收資訊特別服務費。
資訊特別服務費之計算,按下列各款規定分別計列加總:
一、程式設計︰
除使用系統之公用程式(UTILITY) 及現有程式,無需設計人力不予計費外,應按實際投入設計人力,其計費公式:
平均月薪×R×1.3×(1+M/100)×(1+N/100)
R=(12+年終獎金月數)/12
M=管理費用比例
N=公費比例
其相關值為:M=80,N=20
二、使用資源:
(一)通關資料按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者以月計算。
1.線上作業:每月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2.非線上作業: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二)非通關資料按件計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以電腦列印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四、定價外售貿易統計光碟之收費標準:
(一)一至三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四至六月,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三)七至九月,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四)十至十二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前項費用除第三款及第四款外,應按次合計加總,其每次加總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元者,按基本費用新臺幣二千元徵收資訊特別服務費。
採用海關網際網路報關系統辦理報關者,徵收每份報單新臺幣三十五元使用費,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