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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