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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理機關核准出售之車輛,如逾一週,受讓人未向原指定之海關補稅者,
該海關應即通知受讓人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到關補稅。經海關通知逾期
仍不繳納者,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