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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車輛受讓人經向海關補繳各項稅捐後,應檢同納稅憑證及進口證明書逕向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牌照。監理機關發照後,應即分別通知受理機
關與海關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