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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售變價,以現金或另購適用之衣物食品發放,仍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於事畢列冊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