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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核,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用途確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前項核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應備一式四份,加蓋機關印信,全部送財政部。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