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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貨物出口報單應按海關規定份數一次複寫或複印。申請沖退原料稅之貨物出口報單,應填報沖退原料稅代碼並加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採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之出口報單,得免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