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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經海關查出未在該運輸工具上者,得令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報明短少原因,如有必要,並得責令其簽具理由書,敘明短裝或中途下卸之地點及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