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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溢卸貨物應由有關船長或管領人於運輸工具進口日起九十日內以轉運申請
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國內其他口岸,其處理手續與一般轉運貨物
同。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限期屆滿前申請轉存保稅倉庫,以待復運出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