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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人員及其隨在任所眷屬之自用衣物、家庭用具及日常生活必需品。
前項自用物品以合理必需數量為限。但電冰箱、鋼琴、液晶或電漿電視機、電影放映機等用具,除因特殊需要,經獲特准進口者外,每戶以一具為限。
第一項所稱眷屬係指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