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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9 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
正一次。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
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
、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
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得於前開期限
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係變更保稅倉庫地點或面積者,應於變更前先報請
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減少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
海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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