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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保稅倉庫儲存之貨物,如經全部完稅或移倉,海關得應保稅倉庫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徵規費。
保稅倉庫經准予暫行停業或事實上停業已滿二年者,海關得命其於一個月內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不為者,海關得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