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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23 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
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
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二、供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
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
,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
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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