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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樣:指超過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額者。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且經提供有關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三、展覽物品: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指遊藝、音樂或體育團體及個人為表演或比賽所需之裝備及用具。
五、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指個人或團體為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所需之攝影器具或製片器材。
六、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之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
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指依一般交易習慣,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而能循環使用之容器或類似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