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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