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