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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依下列規定持續進行客戶審查:
一、應詳細審視,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訊之妥適性,並更新相關資訊。
三、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訊之妥適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包含在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自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