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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