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該曆年度之契約週年日為準。
非以美元計價之帳戶,其門檻之計算應依前項規定之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