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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