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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7 條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
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
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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