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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應於開始產製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一、廠商登記表。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之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
二、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組織種類。
四、資本總額。
五、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其印鑑。
產製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