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
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