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