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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本準則規定調查或審核案件,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得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或磋商,認有洽商他方締約國意見必要者,應敘明中、英文理由及相關事實,函請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審查後洽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或磋商。